游客雪山游玩不慎滑倒致骨折 景区旅游公司拒赔后法院这样判
封面新闻记者 于婷
开开心心到景区游玩,没想到在等候观光车时不慎滑倒受伤。是景区安全保障不到位还是游客自己不小心?责任该如何划分?近日,成都大邑法院审结一起公共场所经营者责任纠纷案,通过裁判明确了各自的法律义务,引发对旅游安全责任划分的关注。

图据 大邑法院
2022年2月,付某参加某旅游公司经营的某雪山景区游览活动,在观光车候乘区域滑倒,致右股骨颈骨折。
付某认为,景区未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,因此将旅游公司告上法院,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。“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冬季前往雪山景区理应对地面湿滑等风险有所预见并采取防范。”旅游公司辩称,景区已设置安全提示、铺设防滑砖,事后也及时救助,已尽合理义务。此外,公司还提出付某已获保险理赔,不应重复索赔。
大邑县法院审理认为,该雪山景区以冰雪游览为特色,地面湿滑或结冰属固有风险。经营方在风险防控方面具备更强能力,理应在候车区域通过充分警示和有效防滑措施降低隐患。若未妥善履行提示与防护义务,应承担侵权责任。
本案中,旅游公司已采取基础防护并积极施救。考虑到候车点人流量大、环境特殊,要求运营方持续清扫或保持地面完全干燥并不现实。
同时指出,付某作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,选择冬季前往雪山景区,应对冰雪路面常见风险有基本认知,并主动采取防滑等自我保护措施,其对自身安全负有首要责任。
综合双方过错程度,法院最终判决旅游公司承担30%的赔偿责任,付某自行承担70%责任。判决作出后,双方均未提出异议,现已生效。
法官说法
经营者应切实履行安全保障职责,包括定期排查维护设施,确保符合国家安全规范;在危险区域设置醒目标识或物理隔离;配备充足安全人员、加强巡逻、及时劝阻危险行为,并制定有效应急预案。
同时游客应增强安全意识,关注个人人身与财产安全,主动采取防护措施,遵守场所管理规定,听从工作人员指挥,做到文明有序参观。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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